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