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