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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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