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条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