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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