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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