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