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