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