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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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