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发布相关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请通信监管部门对相关网站及时依法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