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发布相关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请通信监管部门对相关网站及时依法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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