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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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