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