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