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