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气象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气象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