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