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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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