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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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