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气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气象主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及时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进行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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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