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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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