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