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七)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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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