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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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