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条件、随调随迁人员等政策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等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条件、随调随迁人员等政策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