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京外调(迁)入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列各类人员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并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