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京外调(迁)入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列各类人员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并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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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