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备案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