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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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