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