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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