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