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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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