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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