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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