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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