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