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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