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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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