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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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