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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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