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