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