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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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