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