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