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