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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