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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