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