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