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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