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