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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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