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