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