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