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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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