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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