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五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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