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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